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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诉被告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负责人陈某某,主任。被告温某某,男,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诉被告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庙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海川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