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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黄瑞芳申请执行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芳,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黄瑞芳。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9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司,该公司经理。黄瑞芳申请执行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18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3920元(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月7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521元,本案执行费26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123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