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晋06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王栓与王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栓;王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602民初1354号 原告:王栓,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告:王维林,男,1972年6月27日,汉族,朔州市人。原告王栓诉被告王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栓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栓承担。 审 判 员 冀开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郭俊彦 书 记 员 陈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