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当涂县宏特机械刃模有限公司与李代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宏特机械刃模有限公司;李代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当涂县宏特机械刃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徐小营,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代进,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宏特机械刃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代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宏特机械刃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宏特机械刃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涂县宏特机械刃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当涂县宏特机械刃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