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11月0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路北“京都手机城”东隔壁的彩票站内,以买彩票为由先让被害人靳某某拿出一沓“美好生活”刮刮乐彩票给他看,王某某把其中35张藏至彩票站电脑后欲待离开时拿走,剩余彩票仍还给靳某某。王某某又从靳某某拿出的一沓“金钥匙”刮刮乐彩票中拿出23张藏在自己身上。之后,王某某拿出100元欲买一张彩票,靳某某在找钱过程中发现彩票少了便询问王某某,此时王某某藏在身上的彩票掉在了地上。随后,王某某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经查,王某某盗窃“金钥匙”刮刮乐彩票23张,“美好生活”刮刮乐彩票35张,共计58张,每张价值20元,合计11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靳某某陈述,证人孙某某证言,被盗彩票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振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