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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审监民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施流钳、陈丹宇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流钳;陈丹宇;潘家林;彭桂忠;海丰县旅游贸易开发公司;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

全文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审监民提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施流钳(案外人),男,海丰县人,住海丰县。申请再审人陈丹宇(案外人),男,海丰县人,住海丰县。申请再审人潘家林(案外人),男,海丰县人,住海丰县。申请再审人彭桂忠(案外人),男,海丰县人,住海丰县。上述四位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郭玉贤,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丰县旅游贸易开发公司,住所地:海丰县海城镇广汕路边(原华泰宾馆对面)。法定代表人林焕桂,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丰县城广富路。法定代表人庄某,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心荣,镇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邱忠田,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城镇府)与被申请人海丰县旅游贸易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作出(2003)海法经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7月11日申请再审人施流钳、陈丹宇、潘家林、彭桂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以(2012)汕尾中法立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再审人施流钳、陈丹宇、潘家林、彭桂忠的委托代理人郭玉贤,被申请人海城镇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心荣、邱忠田,被申请人旅游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有违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03)海法经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丹娜审判员  陈宏源审判员  钟荣军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胜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