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尤雷科技有限公司与周秀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尤雷科技有限公司,周秀波,王新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北京尤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633号。法定代表人郭建义,职务董事长。被告周秀波,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王新彬,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尤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秀波、王新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尤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秀波、王新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尤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