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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满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占国与赵贵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国,郑银虎,左利启,赵贵申,李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满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张占国,男,1959年3月27日生,汉族,满城县坨南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郑银虎,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满城县坨南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左利启,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易县北独乐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赵贵申,男,1958年8月25日生,汉族,顺平县小掌村人,住该村。第三人李会芳,女,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易县北独乐村人,住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满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左利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利启在三日内给付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左利启与妻李会芳至今一直共同生活,因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李会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其与被执行人左利启共同履行本院(2011)满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米秋合审判员 朱连弟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