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洋法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杨如侠与洋县气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气象局,杨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117号申请人洋县气象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杨如侠,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人洋县气象局持已生效的洋县人民法院(2012)年洋民初字第00861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如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506.74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16506.74元执行到位,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洋县人民法院(2012)洋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新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薛彩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