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崔德汉与杨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李权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德汉,杨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李权林,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崔德汉,男,汉族,1942年4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顾东林,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海斌,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4012、4018-4032,组织机构代码618809776。法定代表人黄泗忠。被告李权林,男,汉族,1957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第三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座2208、2210-A,组织机构代码70856088X。负责人何仁。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德汉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杨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杨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人林小群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金稻田路布心阳光明居X栋XX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4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麟舒(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