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行终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杨兆华与沭阳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宿中行终字第00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甲局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甲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仲某,被上诉人甲局的委托代理人尚某、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杨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于元祝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