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2012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善挺栋到庭,被告人彭某通过杭州市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31日凌晨1时48分许,被告人彭某饮酒后驾驶浙A×××**雪铁龙轿车沿西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河高架涌金立交二层上匝道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及驾驶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乙醇检验报告、常住人口信息、人员档案、现场录像、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胡丛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