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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38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与毕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毕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838-1号原告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环一路与烟青一级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忠,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作金,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鑫,工人。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毕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原告毕鑫与被告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5日、被告毕鑫于2012年12月27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自愿撤回对原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均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毕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毕鑫负担5元。审判长  张先辉审判员  唐凤辉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