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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调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李学兵与王龙梅、范长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兵,王龙梅,范长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宿城民调初字第0020号原告:李学兵,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龙梅,女,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范长英,女,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龙梅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学兵10000元;二、被告范长英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学兵15000元;三、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时生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被告各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雍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