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嵩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张春梅与杨会根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梅,杨会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嵩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梅被执行人:杨会根张春梅与杨会根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的(2012)昆刑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会根赔偿申请执行人杨会根人民币22073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嵩法执字第3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