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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善业与山东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业,山东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陆基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陈善业。被告:山东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凤城西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陆基灯,经理。第三人:陆基灯。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原告提出续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时雯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