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应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48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1228号201室。负责人:陈卓,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应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应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盈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唐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