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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金英与李守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58号申请人:林金英,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守基,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守基驾驶的鲁Q5XX**号五菱牌先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守基驾驶的鲁Q5XX**号五菱牌先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