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浙江得能管业有限公司与杨恒华、绍兴市越麓教育培训中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得能管业有限公司;杨恒华;绍兴市越麓教育培训中心;廖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绍商外初字第6号 原告:浙江得能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华菊。 被告:杨恒华。 被告:绍兴市越麓教育培训中心。 负责人:杨恒华。 被告:廖永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得能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恒华、绍兴市越麓教育培训中心、廖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得能管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恒华、绍兴市越麓教育培训中心、廖永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得能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恒华、绍兴市越麓教育培训中心、廖永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得能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恒华、绍兴市越麓教育培训中心、廖永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浙江得能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 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