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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玉东诉李成、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东,李成,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180-1号原告:陈玉东,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涡河东路*******户。被告:李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建新巷。被告:王伟,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职工,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交通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东诉被告李成、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李成在涡阳县信用联社账号为10002193013410000000024上的存款50000元和李成在涡阳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00200(注:单位账号为涡阳县公吉寺2002162)上的存款50000元以及王伟在涡阳县工商银行账号为1311312201000209315上的存款50000元和在涡阳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00095(注:单位账号为涡阳县四中2001330)上的存款50000元,同时提供陈义所有的位于涡阳县涡河东路北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涡字第0230**号的房屋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成在涡阳县信用联社账号为10002193013410000000024上的存款50000元;二、冻结王伟在涡阳县工商银行账号为1311312201000209315上的存款50000元;三、冻结李成在涡阳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00200(注:单位账号为涡阳县公吉寺2002162)上的存款50000元,冻结王伟在涡阳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00095(注:单位账号为涡阳县四中2001330)上的存款50000元;四、对担保财产—陈义所有的位于涡阳县涡河东路北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涡字第023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穆家运审判员  张兆东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