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汤瑞彦与杨金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瑞彦,杨金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90号原告:汤瑞彦。被告:杨金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负责人:陈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瑞彦诉被告杨金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