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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商初字第4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元艳与董元强、上官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艳,董元强,上官敬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兰商初字第4255号原告刘元艳,居民。被告董元强,居民,被告上官敬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艳诉被告董元强、上官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刘元艳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