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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应建峰申请执行靳旺生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建峰,靳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应建峰,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靳旺生,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应建峰申请执行靳旺生债务纠纷一案,应建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礼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靳旺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应建峰剩余款1900元及利息,2012年12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靳旺生当日支付应建峰1000元,并已领取。应建峰并同意放弃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0)礼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延东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董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