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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任雁冰、王天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任雁冰,王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汝杰,局长。被执行人任雁冰。被执行人王天英。2013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任雁冰、王天英拒不执行我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育征决字(2012)03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原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育征决字(2012)03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任雁冰、王天英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生效的决定书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辉审判员  赵东博审判员  兰瑞昌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晓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