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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维忠与谭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忠,谭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64号原告张维忠,男,汉族。被告谭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忠诉被告谭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张维忠负担。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佳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