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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桂茂轩与金召来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桂茂轩,男。被告:金召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茂轩诉被告金召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茂轩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金召来名下车牌号为皖EXXX**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桂茂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召来名下车牌号为皖EXXX**的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