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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佟某诉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佟某,女,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彬,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琦,男,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被告郑某甲,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原告佟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武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被告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7月19日生一子郑某乙。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并时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郑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吵架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其与原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9日生一子郑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建立了相应的夫妻感情,且育有一子郑某乙。双方要维系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需靠双方共同努力、珍惜。虽然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加强感情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和好的。故原告佟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佟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