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陆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陆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x(曾用名吕xx),男,(个人信息略,见文书正文)。因吸毒,于2012年8月2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3日经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2)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吕x携带一小包用白色纸巾包着的冰毒来到陆川县温泉镇峨眉街社区宾馆6088号房内,出售给他人。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冰毒疑似物0.3克毒资250元。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缴获的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吕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条、鉴定文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吕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13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庞显奇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