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卢建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建国
案由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253号罪犯卢建国,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云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建国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卢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建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6次嘉奖,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建国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建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