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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州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杨洪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洪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5号原告徐州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知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昊,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洪顺,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洪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小永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宗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