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包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舒怀与陶发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舒怀,陶发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陈舒怀,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陶发好,男,汉族,43岁,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舒怀诉被告陶发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舒怀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发好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2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舒怀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陶发好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2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舒怀名下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1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虞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