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舒怀与陶发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舒怀,陶发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陈舒怀,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陶发好,男,汉族,43岁,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舒怀诉被告陶发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舒怀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发好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2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舒怀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陶发好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2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舒怀名下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1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虞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