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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某、赵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0年10月11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2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2012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某甲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2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结伙被告人赵某甲进入德清县经济开发区郭肇村杨春庙组30号失主李正坤租房,窃得黑色华硕牌X44H型笔记本电脑1台和黑色天时达牌T5966型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3420元。2、2012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德清县莫干山镇劳岭村上康城组35号失主李木根家,窃得现金人民币1300元,卷烟阳光紫利群(软)24包、中华(硬)3包、贵州茅台祝尊富贵家常宴酒1盒(内装白酒2瓶)、双沟白酒2瓶、三洋牌微波炉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2275元。综上,被告人王某盗窃作案共2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95元。被告人赵某甲盗窃作案共1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失主李正坤、李木根的陈述、证人赵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赵某甲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二、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三、上述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