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涛然,单学花,贾翠华,杨万滨,杨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宋涛然。申请执行人单学花。被执行人贾翠华。被执行人杨万滨。被执行人杨文奎。宋涛然、单学花申请执行贾翠华、杨万滨、杨文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寿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涛然、单学花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09821.8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贾翠华、杨万滨、杨文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涛然、单学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贾翠华、杨万滨、杨文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9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贾翠华、杨万滨、杨文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涛然、单学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