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明星与刘付昌、刘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星,刘付昌,刘长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郭明星,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付昌,男,60岁,汉族,市民。被告:刘长明,男,35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星与被告刘付昌、刘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星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明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郭明星负担。审判员 魏宾峰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韦桂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