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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明星与刘付昌、刘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星,刘付昌,刘长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郭明星,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付昌,男,60岁,汉族,市民。被告:刘长明,男,35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星与被告刘付昌、刘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星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明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郭明星负担。审判员  魏宾峰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韦桂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