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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建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民。委托代理人赵向军,河北赵向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鹏。委托代理人杨云海。原审被告朱磊磊。委托代理人赵向军,河北赵向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仁达锦苑***号。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4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建民于2013年1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建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上诉人李建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双振审 判 员  李春燕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范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