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民终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郑冬香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温素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郑冬香,温素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1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光助。委托代理人:邱书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冬香。委托代理人:邓云龙。原审被告:温素丽。委托代理人:吴美峰。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顺县人民法院(2012)温泰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习军审 判 员 张美权代理审判员 柯丽梦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管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