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湛少锋与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少锋,罗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577号原告:湛少锋,男,1972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长余,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青,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湛少锋与被告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湛少锋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罗青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湛少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罗青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