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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宽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与赵娜、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赵娜,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655号。法定代表人史秀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赵娜,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4-28栋1层。法定代表人张洪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诉被告赵娜、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