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宽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与赵娜、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赵娜,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655号。法定代表人史秀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赵娜,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4-28栋1层。法定代表人张洪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诉被告赵娜、吉林省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