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黄宜虎强奸罪,黄宜虎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宜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30号罪犯黄宜虎,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7)增法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宜虎犯强奸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宜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黄宜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宜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8次嘉奖,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宜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宜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