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执二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奚才坤与晋中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才坤,晋中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榆执二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奚才坤,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财兴纺配厂业主,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晋中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开发区高村。法定代表人刘维实,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奚才坤与晋中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勇庆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