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8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行与杭州力盟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吴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行,杭州力盟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吴锐,邬瓯阳,浙江中科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853-1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行。法定代表人:黄晓。委托代理人:吴江。委托代理人:陈容。被告:杭州力盟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智勇。被告:吴锐。被告:邬瓯阳。被告:浙江中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行诉被告杭州力盟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吴锐、邬瓯阳、浙江中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行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7元,减半收取6628.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28.50,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