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高开民初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洁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洁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高开民初字第000391号原告: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民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朱莉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浩,谢玉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洁蕶,女,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原告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洁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淑红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