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43)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成行初字第6号原告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党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建泳、郭晓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魏宇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志河,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臣。原告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员 王海东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宁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