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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亭民初字第44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马开明、尤立军等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开明,尤立军,李玉军,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亭民初字第4489-1号原告马开明。原告尤立军。原告李玉军。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加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新丰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吴小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开明、尤立军、李玉军与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作出(2012)亭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对被告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瑞尔花园24号楼201室、401室、801室、1101室的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被告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其他财产供法院查封,能够保证原告债权的实现,故该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2)亭民初字第44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告盐城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瑞尔花园24号楼201室、401室、801室、1101室房产的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永平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