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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利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美鑫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利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奉化市美鑫工艺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457号原告:金华市利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三角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A区9号-10号。法定代表人:王化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荣飞。被告:奉化市美鑫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西坞街道西宁路64号。代表人:朱为民,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利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美鑫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金华市利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俞百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