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庄永秀与孙熙才、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永秀,孙熙才,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段立宝,潘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庄永秀。被告孙熙才。被告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段立宝。被告潘虹。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永秀与被告孙熙才、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段立宝、潘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永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