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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3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2012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颜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钟屋村钟屋二路62号自由行网吧上网。期间,颜某见该网吧规模较大、电脑较多,而管理人员又较少,遂趁人不备盗走了该网吧内的电脑中的金士顿牌4G内存两条以及单价250元一个的AMD250CPU两个,后变卖得赃款人民币300元。2012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颜某再次来到上述网吧使用相同方某盗窃了该网吧的金士顿牌内存条三条以及AMD牌CPU三个,后变卖得赃款人民币550元。2012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颜某再次来到上述网吧使用相同方某盗窃了该网吧的金士顿牌内存条一条以及AMD牌CPU一个,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有所觉察的网吧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4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颜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书证(部分被盗物品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5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白 宇 鹏书 记 员 蔡映(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