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树林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号罪犯沈树林,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石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石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树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贪污犯罪所得9375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以(2009)石棉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树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贪污、受贿犯罪所得108752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47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树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分。另查明,罪犯沈树��被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追缴贪污、受贿犯罪所得108752元,已履行45000元。余款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人民政府2012年7月4日出具证明,载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树林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树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