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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沾行查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沾化国土局与王宝路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沾行查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士峰,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宝路,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利国乡车王村。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宝路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于2008年以被申请执行人未经合法批准,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地搞建设,违法占地面积68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处以罚款1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沾国土行罚字(2008)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也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不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梅亮审 判 员  杨新军代理审判员  楚雪芹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