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峰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峰,邯郸市峰峰印刷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委托代理人刘彦东,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峰峰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桂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田闽东。上诉人李峰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峰及其代理人刘彦东,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印刷厂的代理人田闽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