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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峰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峰,邯郸市峰峰印刷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委托代理人刘彦东,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峰峰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桂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田闽东。上诉人李峰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峰及其代理人刘彦东,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印刷厂的代理人田闽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